【学风建设年】清华最严学生纪律处分细则公布, 对学术不端“零容忍”!

2019 年 4 月 11 日 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


近日,清华大学信息门户上公布了最新修订的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



小研认真学习了一番之后发现,

与2017年公布的《细则》相比,

本次修订的内容,

主要集中在这四个字上



学术不端



让我们来看看新版《细则》第六章,对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非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

与17版《细则》相比,修订版《细则》明确区分了“非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等,并对发生在学位论文上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课程学习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课程作业抄袭严重的;

(二)实验报告抄袭严重或者篡改实验数据的

(三)期中、期末课程论文抄袭严重的;

(四)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考场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草稿纸、答题纸,或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和存储设备)进入考场,且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三)其他故意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交头接耳的;

(二)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旁窥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试卷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八)非当场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考前允许,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座位、身体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返回考场的;

(三)考试过程中,擅自使用电子设备检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其他携带、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法违规获得试卷、答卷或者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物品等传接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四)考试过程中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与他人共同实施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组织实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再次考试作弊的;

(四)其他情节恶劣的作弊情形。

与17版《细则》相比,修订版《细则》对课程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等,做了更清晰的规定,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各类违反课程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行为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修订版《细则》与17版相比,没有太大变化。具体内容从略~


除了对《细则》第六章“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进行了修改之外,修订版《细则》还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增加了新规定(第十章 处分期及其他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一)与学术不端行为直接关联的学术相关奖励、荣誉、证书、称号等,经主管机构认定,予以撤销;

(二)在学校取得的品行相关奖励、荣誉、证书、称号等,经颁发、授予机构认定,予以撤销;

(三)自学术不端行为发生起推荐外评的奖励、荣誉、证书、称号等,由推荐单位负责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

学生毕业后被发现在学校就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应的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的撤销参照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因学术不端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执行。


修订版《细则》同时写道:


违纪行为主观恶意较大或者影响较为恶劣的处分,原则上不予撤销;因学术不端或者违反学习纪律给予的记过处分,原则上不予撤销。

堪称最严!凡是因学术不端或违反学习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一应撤销所有奖励、荣誉;毕业后被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也同样不会姑息。


在学习文件的过程中,小研还注意到这样一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的申请资格。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的申请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会长等,其中研究生同时取消一个学期的“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的申请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会长等,其中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同时取消“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这一条在17版《细则》已有,与研究生们的补助权益密切相关。一旦受到学校处分,会影响到“三助”上岗!


严格的纪律规定,

是营造良好学术环境的制度保证。

遵守学术规范、学习纪律,

是每个清华学子应当牢记的底线。

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营造良好学风,从严守学术规范、学习纪律开始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新版《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需用校园网打开)

转载自"清华大学小研在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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