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的兴起,适应了数字化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预见,未来司法大概率走向“云司法”“数字司法时代”。我们有必要重新回顾9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致力于在数字司法方面创业的团队以及广大法律共同体,咱们一起研究学习。
目前,我国内地只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是: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它们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也就是说,三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是各个区里的案子,是直接接触一线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司法机关。
具体管辖的案件包括: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请女性读者,立刻联想到双十一嗨购)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请脑补“混沌大学”“得到”等知识付费APP的相关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我们相信,2019年随着P2P网贷平台的正式备案,逐步会放开网络借贷在互联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哈哈,正如飒姐团队的公共账号,曾经被某币圈自媒体剽窃,如果没有及时赔礼道歉,飒姐就准备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了)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遥想当年,域名争夺大战,以后可以直接在互联网法院迅速立案结案)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有人在区块链社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可以在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例如,通过某网购买小型烤箱,在制作蛋糕过程中出现漏气等问题,造成女主人手部灼伤,此类事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跟检察官朋友聊起过,预计2019年会有一些有意义的案件陆续出现)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根据网信办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新规”,可以预见未来区块链应用项目的行政纠纷,大多数到互联网法院办理)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互联网法院其实就是有业务特色的基层院。对其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到相应的中院提起上诉。
具体而言,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终极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请注意,杭州不同。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终极人民法院审理。
可以看出,互联网法院的证据类型很大比重是: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是最容易质疑“真实性”的证据。有一次,某法官吐槽,互联网上的合同,借贷双方能给出好几个版本,各自PS,让人哭笑不得。
因此,确定电子数据真实性,是互联网法院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将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对于“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取证是认可的。区块链应用实践中也有不少科技公司开启类似创业项目,我们期待其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未来时代的审判更加透明。同时,区块链技术专家可以当“专门知识的人”(读者可以理解为:专家)对相关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互联网法院的送达方式比以往报纸上公告,可是提高了N倍效率。
根据本规定十五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请注意,我们认为这里的即时通讯账号是指微信、QQ或其他)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不提供送达地址怎么办?
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地址的,法院根据其本人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作为优先送达地址。在互金催收案件中(虽然有一些暂时没有划入互联网法院受理范围内),大量出现“逃废债”等情形,选择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等进行送达符合现实情况。
当然,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这个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我们相信,适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让电子送达凭证更“可信”。
作者简介:
肖飒,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被评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来源:肖飒lawyer
行业时事
案例分析
【保险的商业逻辑】(一)保险行业大变革
监管动态
深度观察
活动&荐书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
专业研究 | 商业模式 • 政策研究 • 行业分析
内容平台 | 未央网 • "互联网金融"微信公众号iefinance
创业教育 | 清华大学中国创业者训练营 • 全球创业领袖项目(报名中!点击查看详情)
网站:未央网 http://www.weiyangx.com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您认为本公众号的内容对您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
WeMedia(自媒体联盟)成员,其联盟关注人群超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