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答题天价奖金,是否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 网络法律评论

2018 年 4 月 28 日 腾讯研究院 王喆 赖春萍


王    喆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赖春萍  腾讯公司助理法律顾问

※ 原标题为《直播答题涉及的有奖销售问题辨析》,原文发表在《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


互联网直播行业爆发式增长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直播产品开始开发直播答题功能、进一步吸引用户关注。


直播答题模式本身与传统媒体的“知识答题、益智答题”相似,但形式更为复杂、多样,其引发的社会问题通过互联网放大后影响更为广泛,相关法律认定等问题也更为复杂。


虽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机构的回复及既往司法裁判,就直播答题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有奖销售问题,可以得出肯定回答;但直播答题是否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否受到奖金不得超过五万元的限制,监管界及学术界仍莫衷一是。


研究直播答题涉及的有奖销售问题,对厘清监管思路、规范直播行业合法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直播答题,即用户在具备相关答题功能的直播产品中参与知识竞答,即时由主持人或系统设定的H5 页面公布题目,全部答对即可瓜分奖池奖金的直播问答活动。


2017年底,国内首款直播答题类APP“冲顶大会”诞生,在较短时间内跻身App Store 免费榜第六位[1]。不过数日,直播答题模式火爆全网,西瓜视频、映客直播、优酷视频、花椒直播等众多直播平台纷纷斥巨资入场,其他非直播类产品亦开发并上线相关答题功能(如百度“好看视频”、趣店“百万答人”及淘宝、UC、口碑、粉笔考试等APP)。直播答题成为吸引流量与关注的新热点。


直播答题所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来。2018年1月末,“头脑王者”因相关内容涉嫌违规被下架并被要求整改[2] ;花椒直播“百万赢家”相关内容因含有不当内容,被监管部门约谈[3]。针对直播答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8 年2月14日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随后,“冲顶大会”“百万英雄”“百万赢家”“芝士超人”等直播答题产品在2月15日停止提供答题游戏服务[4]。


除了直播答题产品所涉及的经营资质、答题内容本身存在的问题外,也有学者对直播答题本身是否构成有奖销售行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条款的调整等进行了热烈讨论[5]。


基于此,本文以竞争法为切入点,探索直播答题是否构成销售、是否构成有奖销售以及是否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等相关问题,试图厘清其法律定性,判断直播答题是否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风险,助力相关产品合规经营。



1

直播答题产品逻辑分析


直播答题的产品逻辑本身与传统媒体上的知识答题、益智答题并无较大区别(如电视台“开心辞典”节目),具备知识性、娱乐性、参与性、竞争性[6]等特征。我国传统媒体上的知识答题经过了知识竞赛为主体模式(如“军事常识知识竞赛”、“党史知识竞赛”等节目)、互动性或娱乐性为主体模式(如“幸运52”、“一站到底”、“最强大脑”等节目)等发展阶段。


得益于互联网直播技术的发展,知识答题的门槛降低,只要下载相关APP 可实现全民参与,用户参与度极大提升;同时直播类产品互动性极强,用户可通过弹幕等形式与出题主持人实现实时互动,极大拉近了用户与答题活动本身之间的距离;此外,互联网产品具备更灵活的玩法,例如通过好友互赠“复活卡”等社交方式,有助于增强用户粘性,最终促使直播答题产品在短短两个月内火遍全国。


1. 活动逻辑


分析主要的直播答题产品(如“冲顶大会”“百万英雄”“百万赢家”“芝士超人”等)可发现,现今主要的直播答题活动逻辑均为“限场+ 限时抢答+ 复活”模式,即每日定时开始直播答题,设置固定答题题目数量(一般为12 道题),用户在规定秒数内作答,12道题全部答对的所有用户平分奖金。期间一张复活卡可获得一次复活机会。


2. 获客方式


直播答题凭借高额奖金、超低参与门槛和明星出题助战等吸睛点,结合用户互动逻辑(如用户可通过邀请新用户的形式获取复活卡,促使用户主动为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吸引大量用户参与。


3. 题库来源


直播答题的题目来源主要有产品自行开发、向第三方公司购买题库、用户制作并上传供产品后台审核录用等模式。题目的难易选择、是否有吸引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产品认可度,同时题目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亦是现今直播答题面临最主要的合规问题(如花椒直播“百万赢家”答题活动中将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作为“国家”列入答案选项,次日,即被北京市网信办约谈、要求整改)。


4. 奖金机制


(1)奖池设置:直播答题产品根据每日竞答场次数目不同,设置不同奖池数额,一般在万元到百万元之间,多数场次获奖者平均可分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2)提现机制:不同直播答题平台的提现机制略有不同,但一般均会设置提现限制条件,如个人所获奖金满N元时方可一并提现[7]。


5. 直播答题产品盈利模式


直播答题产品相较其他互联网产品而言,其吸金能力更强、变现手段更为多样。


一般而言,互联网产品是盈利模式为双边市场模式,即通过提供免费服务积累用户,再通过广告等商业化形式从广告主处获取盈利。但由于直播答题产品本身与用户互动性更强(其他互联网产品多提供基础平台供用户自行开展相关市场活动,用户与产品本身的互动性有限,更多是利用产品与其他用户互动;而直播答题本身即为用户与直播产品之间实现互动),更易将产品本身欲让用户看到的内容投放给用户。


(1)广告位收入


直播答题产品可通过在产品内设置固定广告位,或利用主持人口播、服装道具广告展示、答题比赛冠名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从而盈利。


(2)广告植入


直播答题产品享有题目设置的权限,可通过开发定制化的题目为广告主提供商业宣传,例如“百万英雄”曾开设广告专场,将广告融入题目设置中,通过向用户提问广告主相关产品的性能、质量、数据参数等问题,实现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推广。


(3)虚拟道具销售


复活卡是目前直播答题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续直播答题产品可能开发“免答卡”“去掉错误答案卡”等各类虚拟道具,降低答题难度。不排除后续直播答题产品以售卖上述虚拟道具为营利模式。


(4)付费答题


根据对相关知识竞答产品商业模式的分析发现,存在自筹奖金参与答题的模式[8],即用户付费才可参加直播答题,答题奖金由用户付费总额构成(直播答题产品可能从中抽取平台分成)。不排除后续国内直播答题产品通过付费答题的模式获取相关收益。


2

直播答题应认定为“有奖销售行为”


(一)直播答题属于“销售行为”


销售行为,即在平等交易主体之间,一方交易主体有价提供商品/ 服务,另一方交易主体付出对价获得商品/ 服务的市场交易行为。传统的销售行为常见于买卖合同,具体交易的商品/服务为整个销售环节的唯一标的物。而在直播答题产品中,一般来讲用户并未直接付出使用直播答题产品的对价、直播答题服务也并不是用户与产品运营者之间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从这个层面理解,直播答题不存在“销售行为”。


但是,是否构成销售的认定不应以是否直接从交易对象处获得对价为标准,互联网产品往往通过双边市场获取收益,直播答题产品亦是如此:直播答题通过免费的答题并获取奖品的服务,沉淀用户资源,并通过广告位、广告植入(以及虚拟道具销售、付费答题等直接从用户处获得对价的渠道)等渠道回收服务成本、实现盈利,即获取用户积累等于获取交易机会。因此,直播答题产品在提供免费的答题、获奖服务时,事实上构成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指出: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第二条指出,……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10]。


工商总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视台为获取潜在交易机会(包括与用户获取直接交易的机会,以及通过用户量积累获取与广告主交易的机会)而从事的附赠行为和知识答题活动,均定性为销售行为。


同时,在司法层面的相关认定也已经较为成熟,例如“上海卓尚诉艺龙案”中[11],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被告艺龙的有奖竞猜活动,属于销售活动。


(二)直播答题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针对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外,主要见于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2](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第二条界定了有奖销售的内涵: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直播答题之所以发展迅猛,正是缘于其有奖性——通过巨额奖励回报吸引用户关注。


据了解,直播答题的奖金一般从几万元到百万元不等,参与的用户获奖颇丰:截止2 月8 日,“芝士超人”排行榜前100 位累计获奖均超1900元,其中最高获奖者累计奖金101 万余元[13],该用户曾在单场竞答中赢得全部奖金101 万;1月7日晚“百万英雄”11 点场奖池数额100万,约60万人参与答题,最终仅23人全部答对平分100万,每人分得奖金4.3万元[14];“百万赢家”总排行榜前20名累计奖金数额均超过7000元[15];“冲顶大会”排行榜前100名累计获奖均超1700元[16]。直播答题满足《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对于有奖销售行为的定义,应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3

直播答题的有奖销售分类认定


根据《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的理解,有奖销售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射幸性”,若直播答题行为不存在射幸性,在有奖销售的分类上应认定为附赠式有奖销售。


(一)射幸合同辨析


1. 射幸合同定义


射幸,即侥幸、追求偶然发生的结果的意思。射幸合同即交易一方对是否可以获得交易标的物、是否可以实现交易目的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偶发性的民事合同。射幸合同最早见于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后在各国法典中均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在我国常见的射幸合同主要是保险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彩票销售合同、期货/ 期权买卖合同等类型。


以保险合同为例,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对于是否发生出险事项、保险公司是否会赔付相关保险费用、消费者能否实现获得保险费用的目的,不具备可预期性、也不具备控制力,出险事项的发生存在一定偶发性。消费者在签署射幸合同时,对于标的物是什么、满足何种条件才可获得标的物等信息应能够充分掌握,以体现合同公平性。因此相关射幸合同中,法律或监管机关一般要求商家明确相关标的物种类(如彩票最终可获得的奖金数额)、标的物获取限制条件(如保险合同中发生何种出险事项时消费者可获得保险赔偿)、标的物领取方式(如有奖销售时中奖的消费者如何领取奖金)等,平衡信息偏在的弊病。


2. 射幸合同特征


(1)不特定性、偶然性、随机性


交易双方对于是否最终给付标的物、是否实现交易目的具有不特定性、偶然性、随机性。一方面,在合同订立伊始,买方对于最终是否可以获得标的物、是否可以实现交易目的无法切实掌控、无法实际预估,其购买的是最终获得标的物的“希望”;另一方面,买方无法通过主动的“付出智力或体力劳动的努力”而促成条件、获得标的物。


工商总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17](以下简称《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的答复》)第二条说明:“……(投资者能否中奖)不能完全以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努力和能力为转移……此类奖赛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与本文的观点一致。


(2)投机性


射幸合同订立双方存在一定“投机”心里,具有一定“赌博”属性,即买方希望以小博大,卖方希望只取不予,二者的预期在最终给付条件达成之前,一直处于博弈状态。


(3)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


射幸合同往往存在一定“不公平性”,即买方付出成本却不一定获得标的物,卖方仅收益小额费用,却可能因此付出大额成本。按照耶鲁大学科宾教授的观点,“两个当事人中的一个只取不予的状况并不违反通行的正义观念。这乃是因为他自己作了类似的投机并可能被迫只予不取”[18],即该种“不公平”是买卖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关风险自愿达成的合法合意。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属于射幸合同


《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凡以抽奖、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的有奖销售)。《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的答复》第一条说明: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即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根据上述条款理解,是否存在射幸是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核心认定因素,对于中奖与否是偶然性的、不确定的、没有预估的,并且中奖人无法完全控制中奖结果的有奖销售,明显存在射幸性,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相反,如果参与人对于是否中奖存在一定预期,并可通过可控制的努力达成一定成果即可获得奖品的,参与人对能否中奖的预期不是“可能的”而是“一定的”,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


首先,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消费者对于是否中奖并无预期性,其支付商品/ 服务对价后获得的是可能中奖的机会,而不是奖品,奖品给付的可能性建立在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之上,并且消费者无法通过付出“智力或体力劳动的努力”而促成获奖条件,其最终能否中奖完全是不确定的、偶然的、随机的。


其次,消费者存在投机心理,即希望(也仅能)靠运气而中奖,而经营者也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而获得更多交易机会、诱使更多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服务。


最后,抽奖式有奖销售确实存在一定不公平性,体现在并不是所有消费者付出了同等费用(购买商品/ 服务的费用)都可以中奖。抽奖式有奖销售满足射幸合同相关特征,在认定上应属于射幸合同。


正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卖方赠送奖券,就是发出了一个以赠与中奖机会和将以预定形式开奖兑奖为内容的要约,买方接受奖券则意味着赠与的接受和对射幸合同的允诺[19]。“王亚诉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酒厂、魏和芹有奖销售中奖后不履行兑奖义务请求支付奖品案”[20]中法院亦认为:有奖销售是包括买卖合同、射幸合同的混合合同。


从有奖销售活动中的射幸合同来看,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统称设奖者)是否支付奖品是不确定的。但一旦消费者的奖券中奖,设奖者即产生给付奖品的义务,射幸合同中的不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即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设奖者负有向中奖者支付规定奖金或奖品的义务,中奖者享有领取约定数额奖品或奖金的权利。


(三)直播答题不具备射幸性,属于附赠式


有奖销售根据直播答题产品逻辑的分析,用户通过回答正确一定数量的题目后,即可获得奖金。决定用户是否可以获得奖金只有一个确定的因素,即用户是否可以作答正确,除此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确定的或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直播答题法律关系不属于射幸合同。具体来看:


1. 领取直播答题奖金的前提条件特定


在直播答题中,直播答题产品发布全部答对一定数量题目即可获得奖品的答题规则,该规则信息用户在答题之前已充分掌握。用户只要满足直播答题产品设定的前提条件(答对相关题目)即产生了要求直播答题产品提供奖品的权利,即领取直播答题奖金的前提条件特定。


同时,用户参加直播答题时,可通过对自身知识储备、个人禀赋的了解,预期到自己能否答对全部问题,用户对是否可以获得奖金有一定的必然性认识(尤其是某一主题的专场答题,比如篮球知识专场答题活动,用户对自己是否具备充分的篮球知识、篮球比赛或球星讯息等具备稳定认识,能够对自身是否可以答题成功产生预期),用户对于最终是否获奖可以具备预期。


2. 用户可通过自身努力达成前提条件


用户可通过自身的学习去掌握更丰富的相关知识,在答题中也可通过智力分析竞猜答案,用户的智力劳动及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答题结果、是否可以获得奖金的结果(当然,不代表只要付出了智力劳动就一定可以满足前提条件,竞赛性质的活动必然存在优胜劣汰,如果某用户无法答对全部题目,只能说明是用户的智力劳动付出不够,或是个人禀赋能力所限等,不代表其他用户无法答对全部题目、不代表前提条件的设置存在偶然性)。


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题库涉猎广泛,而用户的知识储备有限、绝无法全面覆盖,对于能否在直播答题中遇到自己会的题目,是偶然的、随机的,因此直播答题存在射幸性[21]。如按照该学者思路推演,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胜负、高考等均属于射幸。任何比赛、竞争性的活动,甚至所有的确定合同,均不存在付出与回报的完整必然联系,均受到一定主客观因素影响。


分析一个法律关系是否射幸,应考虑该“偶然性、随机性”对最终获得标的物、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诚然,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高考中确实无法保证只要参加者努力就一定获得理想结果,但显然参加者的努力是能否获得理想结果的必然的、核心的要素,而比赛环境、竞争者状态、是否恰巧复习过题目等因素虽然确实会影响最终结果,但并不起决定作用,不能因此认为其具备射幸性。


与此同时,用户是否可以获得奖品取决于自身的智力劳动与努力付出,不存在投机性、不公平性。因此,直播答题不满足射幸合同特征,不应认定为射幸合同,应构成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于直播答题的有奖销售分类认定,可能存在另一种争议,即:《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奖销售)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因直播答题无法保证所有用户均获奖,因此不满足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所有购买者”的限制条件。但笔者认为不应机械理解“所有”的概念,此处的“所有”应指“符合条件的所有用户”,无需受领的单方允诺亦可设置相关前提条件。


实践中除了随货赠送这种绝对的全面式附赠,还存在大量的如集点优待[22]、满减等预设门槛(如消费满一定数额)的典型附赠式有奖销售形式,针对“符合商家预设条件的所有用户”(只奖励直播答题中全部答对的用户)应符合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认定条件。直播答题作为有奖销售的一类,因不具备射幸性、属于无需受领的单方允诺法律关系,应认定为附赠式有奖销售。



4

直播答题合规建议


有奖销售行为利用向消费者让渡福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 服务,合法的有奖销售可在保证消费者获得溢出收益的同时,增加商品/ 服务交易机会,达到经营者、消费者双赢的局面。但是,滥用有奖销售将构成不正当竞争,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有损各方利益。直播答题亦应在合法的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23]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24]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规定较为详细,笔者归纳总结并针对直播答题产品经营提出合规意见如下:


1. 奖金/ 奖品信息虚假或故意隐瞒


(1)主要表现


对所设奖金/ 奖品的种类、价值、金额(包括总金额、最高奖金额等)、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及兑奖条件(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前提条件等)、开奖信息等相关信息规定不明,或故意隐瞒、虚假表示,影响兑奖。若已就上述信息充分披露,后续不可随意变更。


(2)合规建议


目前直播答题的奖项主要是高额奖金,直播答题产品设置活动规则时,应保证完整明示相关信息,禁止存在任何虚假表述、故意隐瞒等情况。


奖金数额:包括奖金总额及额度限制(若有),如总额为100 万元,但单人单次直播答题活动最多可获得5万元奖金的,需要在规则中明确提示。


奖品提供方式:如直接划拨至用户在直播产品中的账户,并明确提示用户可以何种形式领取奖金(如收到奖金即可体现,或中奖总额达到20 元才可领取等)。


兑奖条件:如全部答对题目才可中奖,不允许答错任何一道题目,仅可使用一次“复活卡”等。


开奖方式:如将在单次活动结束后2个小时内于活动页面公布中奖信息。


2.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中奖


(1)主要表现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合规建议


直播答题产品应如实提供奖金,不可谎称有奖但实则无奖,或故意让内定人中奖。相关问题在直播答题产品中可能表征更为复杂:由于直播答题产品在整个有奖销售环节中拥有几乎全部相关信息(如题目及答案、中奖人员信息等),普通用户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如果平台大量使用机器人答题、稀释真正发出去的奖金,或者直接在通关人数上作假,亦或者将相关题目答案告知内部人员促成中奖,将严重影响直播答题的公平性,涉嫌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例如2018 年1 月10 日一下科技“黄金十秒”直播答题中,当回答到第五题时,当时在线人数只有3 万,但系统却显示有12 万人答对;1 月11 日的活动中系统显示27人全部答对,但最终每人仅分得2元多奖金,而不是5万元平分后的数千元,引发争议[25]。


针对人数和奖金“注水”问题,直播答题产品应进一步提高相关活动信息的透明度,在详细公示中奖信息的同时考虑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考虑加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公证,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3.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五万元


根据2018 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如前所述,直播答题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因此不受本条款限制(相关奖金数额超过五万元的,不应存在违法)。


4. 故意不提供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主要表现为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该种情况在直播答题产品中表现并不明显,此处不再赘述。


5.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服务


主要表现为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服务。该种情况在直播答题产品中表现并不明显,此处不再赘述。


5

    总结    


直播答题行为应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虽然不受“最高金额不可超过五万元”条款限制,但应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其他规定,应充分标识相关活动规则、奖品信息、兑奖条件等,禁止对相关信息虚假表示或故意隐瞒,禁止出现数据作弊、内部透题等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中奖等情况。


除此之外,直播产品运营者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合法运营,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直播节目的内容审核,避免题目存在违法违规、社会影响不良、格调品味低下的内容;同时健全内部管理流程,按照《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严格履行备案审批手续,配备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条件的节目主持人等,避免打着传播知识的旗号跨越合法经营的底线。



参考文献:

1. 中商产业研究院:《2018 年中国直播答题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简版)》,2018 年1 月17 日,网址: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117/175035116245_2.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0 日。

2. 杨鑫倢:《微信小程序头脑王者相关内容涉嫌违规被下架》,载网易科技,2018 年1 月31 日,网址:http://tech.163.com/18/0131/07/D9F9HSC500097U7R.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0 日。

3. Mrpuppybunny. :《网信办约谈花椒直播责令整改》,载凤凰科技,2018 年1 月15 日,网址:http://tech.ifeng.com/a/20180115/44845486_0.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0 日。

4. 温静:《规范直播答题,广电总局出手了!》,载微信公众号“传媒内参”,2018 年2 月21 日,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zNDAzNA==&mid=2691641251&idx=1&sn=4e26f94c76dd5e4133444ce4e24740de&chksm=835dbe1eb42a37082fbdb8e88f1057a72d203c0a8f37673f1ca4977e7305c87d2ad83e37a482&mpshare=1&scene=1&srcid=0221ro3trvJkVowsZAK0aKcT#rd. 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1 日。

5. 参见微信公众号“公司和竞争法前沿”:《“百万英雄”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2 月21 日,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c0MzQwNA==&mid=2465084880&idx=1&sn=64d9f6bd2bf6eaedd2f67db1050c1b17&chksm=88327713bf45fe0515180e8099fe83c2263dba6b3eb499b7c8033ac72896335f9b78603e141d&mpshare=1&scene=1&srcid=0201YjDZ6a8mQA56rPVxq3n7#rd,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2 日 。

6. 李洁:《电视益智类节目创新研究》,西南大学2013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9 页。

7.“ 冲顶大会”奖金超过20元可提现,提现需提供真实姓名及支付宝账号。“百万英雄”奖金超过5元可提现,提现需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及手机号。“芝士超人”提现方式最为便捷,奖金超过0.1元即可提现,仅提供支付宝账号即可。“花椒直播”奖金超10元可提现,需用户手持身份证拍照、验证身份后提现。

8. 威威猫:《直播答题群雄逐鹿,揭秘撒币背后的运营套路和性感法》,载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义”,2018 年1 月18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U5MDQwNw==&mid=2247483715&idx=1&sn=8c7103bbe938957022162e604c90af1d&chksm=a6843aeb91f3b3fd07f3530601179e3d53e4fdc8b496696266397c5e3c197024d311ed2d0467&mpshare=1&scene=1&srcid=0204oBAPZ9vS7mZlJRYE7PUk#rd. 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2 日。

9. 工商公字[2004] 第46 号。

10. 工商公字[1998] 第55 号。

1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31 号。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 号。

13. 数据来源于“芝士超人”APP 排行总榜。

14. 参见百度“百家号”:《“百万英雄”人均奖金4 万,“知识”等于人民币》,2018 年1 月17 日,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982778186088758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1 日。

15. 数据来源于“百万赢家”APP 排行总榜。

16. 数据来源于“冲顶大会”APP 排行总榜。

17. 工商公字[1998] 第143 号。

18. 转引自赵忠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6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3 页。

19. 王利明:《从本案看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4 月4 日。

20.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 河民二初字第132 号。

21. 参见微信公众号“公司和竞争法前沿”:《“百万英雄”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2 月1 日,网址:http://mp.weixin.qq.com/s/cG6UQcpc8cGxsWufw_MELA,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7 日。

22. 消费者收集积分券、印有某种标志的标签、购物凭证等一类的证明,达到经营者规定的数量时可兑换奖品,或者消费者必须数次购买某种商品或谁光顾某家商场,才能得到赠品。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25. 宁迪:《业内人士谈直播答题内幕:奖金与答对人数或作假》,载《中国青年报》,2018 年1 月16 日,网址:http://news.sina.com.cn/o/2018-01-16/doc-ifyqqciz7667430.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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